解读单位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3〕3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安排,切实提升我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到2025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全面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全面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要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重点,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开展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建设试点,示范引领和推动在各类工业园区等用人单位相对集中、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对于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的联系,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配置和硬件保障,做好业务衔接、能力培训、办案指导等工作。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调解员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律工作者和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的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二)加强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规模以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人数较多、易产生争议隐患的企业,可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形成总部调解委员会抓总、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为基础、调解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小微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本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优先聘任。调解小组组长由基层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会小组长、一线班组长等担任。
(三)加强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面设立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并配备调解专用桌椅、调解卷宗档案柜,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位置标识等,调解中心工作职责、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以及调解员名册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张贴公示。调解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调解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汇报制度、重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建立调解工作台账。依法规范工作程序,使用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书写规范并建立档案保存。调解中心负责人由仲裁委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仲裁院工作人员、兼职仲裁员,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派驻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等担任。
(四)加强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商(协)会调解组织负责人由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商(协)会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相关企业代表等人员担任,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三、阶段划分
(一)2024年目标任务。到2024年中旬,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比例不低于60%;行业商(协)会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的比例不低于70%;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县级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各县(市)区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实体化的调解中心。
到2024年底,各地8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全面设立调解组织;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部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工业园区根据需要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
(二)2025年目标任务。2025年,建设行动目标全面完成,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全面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有机融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总体格局,一体谋划,一体推进, 一体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强化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有效保障开展调解工作所需人员、场地、经费落实到位,不断健全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着力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二)落实责任分工,完善调解工作体系。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要根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四配套、五公示、六统一的“四五六”建设原则(“四配套”即有组织领导机构,有调解工作人员队伍,有调解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备;“五公示”即调解组织机构标识、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流程、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受案范围上墙进行公示;“六统一”即名称、调解标识标牌徽章、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文书格式、调解员证书统一),合力推进辖区内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有关标准可参考附件1:关于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样式;附件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规则;附件3: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台账;附件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台账。
(三)创新协同配合,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积极使用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认真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相关工作。各级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积极探索工商联、企联组织参与裁诉调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要持续深化快调速裁办案改革,全面创建“一站式”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探索建立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多元化调解服务中心,打造名企名人调解组织和金牌调解组织,完善协商调解线上办案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争议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要摸清规上企业底数,做好跟踪服务问效。工会组织要加大“尊法守法·携手筑梦” 法律服务行动力度,普遍建立流动调解工作站,持续完善“人社+工会”、“法院+工会”等劳动争议裁诉调对接机制,有效预防劳动争议隐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政策宣讲会等平台扩大政策宣传;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驿站、法律援助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工商联、企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行业影响力的优势,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互动,推广有成效的做法。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基层调解组织的重大意义,对调解组织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工作成效、先进事迹要及时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底前报送各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度情况,于2024年12月底、2025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将其负责的市级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适时成立督导组,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市企联组织调研督导各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