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71/2021-2221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发〔2021〕2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11:28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调度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规定。要落实防范化解养老保险支付风险工作机制,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在省级统筹中相应扣减人数及资金。各地各部门要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