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9-29 17:02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 人社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包艳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破解制造业大龄用工与社保合规‘死结’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立足实体经济发展一线,精准捕捉制造业聘用大龄熟练工存在的参保难、强制难、取证难突出矛盾,提出的对策建议直击基层痛点,兼具现实性与政策参考价值。收悉建议后,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第一时间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等会办单位,对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等现行法律法规逐条研判。

一、关于您提出司法层面认可过程证据、建立拒保备案免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相关建议的法规研判说明

您提出依托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劳资责任、将沟通录像、社保补贴凭证等过程证据作为企业减责依据、搭建员工拒保备案免责平台等举措,充分体谅制造业经营压力,但受社保制度法定强制性约束,相关设想暂不具备落地法律基础:

1.社保参保系双向法定强制义务,任何放弃、拒保约定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 十八条、第六十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保费是无条件法定义务,无协商豁免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劳动者承诺、双方约定不缴社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企业留存的入职宣讲录像、工资条社保补贴发放记录、员工拒签承诺书记录等,仅能证实企业已履行参保告知义务,无法改变未参保的违法定性,不能免除补缴社保、缴纳滞纳金、工伤全额赔付以及行政处罚等法定责任;员工事前主动要求不参保、事 后索要双倍补偿的行为虽有违诚信,但不能直接免除企业法定参保义务。

2.社会保险具备公共统筹属性,不存在备案免责法定路径

社保基金事关全体参保群众公共保障利益,不属于普通民事合同调整范畴。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人社部门设立“员工拒保备案即可免除企业处罚”机制。若实施备案免责,等同于以行政方 式放宽法定参保要求,破坏社保制度统一公平性,与社会保险立 法根本精神相悖,无上位法支撑,无法推行。

3.司法办案兼顾情理平衡,杜绝劳动者不当双重获益全市法院、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社保劳动争议、行政监督案件中,始终兼顾法律刚性与企业实际困难。针对企业无主观恶意、完整留存全部协商告知证据、主动发放社保补贴、愿意及时整改补缴的案件,裁判、监督环节会充分考量劳动者拒保在先的过错;劳动者已按月领取社保补贴又主张未参保经济赔偿的,依法扣减对应补贴金额,避免出现“拿补贴又索赔”显失公平情形。

二、关于单独为大龄职工缴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替代工伤保险建议的合规说明

针对您提出允许50岁以上适龄工人单独参保工伤、认可雇主责任险替代法定工伤保险的诉求,结合现行征缴规则说明如下:

1.标准劳动关系下五险捆绑征缴,不可单独参保工伤保险

按照社保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征缴制度规定,与企业建立常态化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同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相关规定,当前仅建筑工程项目、基层快递网点、多重劳动关系、超龄人员等国家明确列明特殊用工场景,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未达退休年龄的50周岁以上制造业职工不在特殊单列范围,放开单独参保会割裂社保统筹机制,造成不同用工群体保障不公,暂无政策实施条件。

2.商业雇主责任险仅作补充,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参保工伤保险是企业硬性法定义务。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赔付标准、保障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不具备社会保险公共兜底、强制统筹属性。执法、司法层面统一口径: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不能抵消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工伤 待遇赔偿责任仍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各会办单位立足现有法规框架,纾解大龄用工社保矛盾工作开展情况

虽部分建议受法律政策限制暂无法落地,但市人社局、检察院、司法局、法院各司其职,在坚守法律底线前提下,通过柔性监管、政策激励、法治保障、诉源治理多维度缓解企业合规压力:

(一)、市人社局:优化经办监管,从源头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1.推行包容审慎柔性稽核执法。摒弃“一刀切”处罚模式,区分企业主观过错,因员工强烈拒保导致未参保、企业能完整提供沟通佐证、主动配合补保补缴的,优先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慎用大额罚款,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连续生产经营。

2.升级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持续简化补贴申领流程,取消繁杂纸质材料,实现社区资格认定、线上申报、补贴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符合条件制造业大龄职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贴,降低个人缴费负担。

3.常态化开展企业用工合规宣传。深入工业园区、制造企业开展用工风险政策宣传,明确大龄用工处置规范:入职时书面告知参保法定权利义务、全程留存沟通记录;对坚决拒绝参保、不愿配合缴费的员工,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处置劳动关系,杜绝长 期“裸奔用工”。同步引导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风险补充保障。

(二)市人民检察院: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

1.强化社保领域行政裁判监督。近年受理社会保障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件,提请省院抗诉1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1件,相关案件获评全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针对工伤认定、养老 保险待遇审理程序瑕疵,向市中院、属地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不规范裁判问题。

2.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调阅社保领域审判、执行、行政执法卷宗百余卷,办理监督案件5件,分别向法院、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规范超期立案、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推动为93名劳动者追回欠薪97万余元。

3.深化行刑反向衔接与府检联动。构建“行政检察+刑事检察”一体化监督模式,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刑衔接案件7件,对恶意欠薪行为人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涉企社保稽核争议引入公开听证机制,吸纳人大代表、监督员参与评议,以听证促和解,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三)市司法局:夯实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1.精准开展企业普法与法治体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纳入年度普法重点,组织法律服务团队进厂区开展专题普法,编制《大龄用工法律风险提示书》,清晰划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边界,定期发布社保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企业合规意识。

2.畅通劳动者维权法律服务渠道。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劳动者权益保障专窗,依托12348热线、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免费咨询;对大龄劳动者社保、工伤纠纷开通法律援 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批、优先指派律师,为行动不便老年职工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3. 推行柔性监管、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执行首违不罚、包容审慎监管;将企业社保合规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及时纠正社保领域不规范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衔接联动,在工业园区设立劳动调解工作室,前端化解劳资矛盾。

(四)市人民法院:深化诉源治理,减少社保纠纷诉讼增量

2025年全市涉社保补缴诉讼案件4件,均已按照政策要求完成补缴手续。针对补缴超3年需法定文书佐证的刚性政策,整改以往被动告知政策门槛的工作模式,建立一次性主动告知服务机制:群众咨询社保补缴业务时,书面列明政策依据、所需法律文书、调解、仲裁、监察多元维权路径,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非诉渠道化解纠纷,从源头压降涉社保诉讼案件数量,减轻企业与群众诉讼成本。

四、下一步综合工作举措

下一步,主办单位联合各会办单位,在严守法律法规红线基础上,聚焦制造业大龄用工堵点持续发力,多渠道破解企业合规困境:

1.向上层级反映诉求,争取政策优化空间。系统梳理全市制造企业大龄用工社保共性难题,逐级向上级人社、司法机关汇报基层现实困境,积极争取大龄产业工人灵活参保、工伤差异化保障等政策试点研究,推动顶层制度完善。

2.健全府院检司常态化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人社、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席会议,共享大龄用工社保纠纷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尺度、裁判标准,对劳动者恶意反悔索赔、企业无过错违规 等同类案件形成统一处置口径,平衡企业经营权益与劳动者社保保障权益。

3. 持续优化柔性监管与参保引导。细化社保稽核分级处置标准,落实涉企容错整改措施;加大面向大龄一线工人政策宣讲力度,普及弃保无法律保障、老年待遇受损等法律后果,转变职工“少缴费多拿现钱”片面认知,从根源提升主动参保意愿。

4.完善矛盾多元化解与风险分担体系。强化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推动绝大多数社保用工纠纷在工业园区、乡镇调解前端化解;持续引导企业建立“法定工伤保险+商业雇主责任险”双重风险保障模式,降低工伤大额赔付压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制造业发展、人社保障、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关心与建言。后续我们将持续跟踪大龄用工社保合规突出问题,不断优化服务监管举措,全力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如您有其他意见建议,欢迎随时沟通交流。

 

 

主管领导姓名:岳  全  谱    联系电话:0722-3226256 

经办人姓名:    万 晶 晶   联系电话: 0722-3230639

邮 政 编 码:44130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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