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曾都区人社局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推动曾都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坚持“两个优先”相结合,牢牢把握“民生之本”工作主线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促进就业创业上下功夫。积极打造区、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三级立体就业服务体系,涵盖就业、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创业项目库等实名管理的大就业体系初步形成。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先后投入担保基金1350万元,当年为294名自主创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03万元,贷款余额达4106万元,带动就业822人。积极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全年发放大学生创业补贴35.32万元,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556万元,组织春风行动等大项招聘会39场次,有效促进了就业。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打造月嫂培训、叉车培训、电焊培训等围绕曾都发展需求的培训品牌,全年培训人员3153人。
大力实施“人才优先”战略,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组织1次区属企业23名科技创新带头人赴苏州学习培训,完成湖北泰晶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验收。全年推荐22名各类人才参加市级以上人才选拔,新增技能人才513人,高级职称96人,组织各类职业技能鉴定2635人,人才保障更加有力。
二、坚持“两个保障”相完善,充分发挥人社工作“稳压器、减震器”作用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扎牢织密社保安全网。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准备工作。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将市高新区、城南新区、淅河镇等12处项目共1811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险范围,有力配合支持了市区两级重点工程建设,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全力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发放工作,全年共支付基金8.6亿元,确保曾都统筹区内的曾都区、市直部分单位、市高新区部分企业、大洪山风景区2.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2753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6.9万名城乡居民享受待遇人员、1.5万名医疗患者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开展打击医保基金欺诈专项行动,强化生存认证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不断完善劳动维权保障机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建筑行业缴纳工资保障金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联动工作机制,征收圆梦星光城等8个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85万余元,将2527名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公、检、法合力办案机制,动用网上追逃手段处理两宗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追回资金24万元,保障251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以“五化同步”为抓手,坚持网络化管理,规范化办案、快捷化处理、无缝化衔接、人性化服务,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全年受理仲裁案件190件,处理清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00余件,受理网上信访案件23件,接待来访700余人次,积极发挥“稳压器、减震器”作用。
三、坚持“两项改革”相统一,不断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落实人事制度各项改革,规范全区人事管理。实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逢进必考”政策,组织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征集岗位44个,吸引986名应往届大学生报名参考。建立公务员日常考评机制,全年开展乡镇“干部走读”暗访活动27次,检查区直单位工作纪律8次。加强纪律督查,集中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共清理40名“吃空饷”人员,对逾期不返岗的23人终止了人事关系。深入细致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确保了连续多年无群体性进京赴省上访。
落实收入分配各项改革,规范全区工资管理。积极开展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方案。制定曾都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改革性补贴办法,规范补贴发放标准,牵头组织2次“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津补贴发放纪律。落实工资待遇向乡镇基层倾斜政策,制定下发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文件,积极落实了各项收入政策。
四、坚持“两个建设”相促进,积极展示人社部门良好形象
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促进人社事业发展的着力点,坚持强学习提素质,大力实施能力提升工程,将窗口工作人员、人社中心工作人员、社区社保员全员纳入业务培训范畴,分专业分类别开展培训,先后组织开展人社业务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业务专题培训5期、调解员培训2期,大大提高全系统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经常性学习机制,常年组织局机关全体、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中心组学习15期,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
始终把作风建设作为促进人社事业发展的关键点,深入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活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组织道德讲堂4期,重新修订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清单制度,有效强化全系统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
新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各项中心工作,克难奋进、履职尽责、开拓创新,为曾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