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71/2024-55866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随邮管〔202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9-04 15:50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各快递企业、有关基层快递网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关爱快递小哥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等经验,现就我市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针对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特点,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企业、网点使用的全部从业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属于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按现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四、从事快递业务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快递网点,按照属地原则,在快递网点的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五、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对象范围,市邮政管理局向市社保局动态提供全市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备案登记快递网点的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并督促及时参保缴费。
市社保局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基层快递网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备案登记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各地各单位逐一联系、督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六、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随州市邮政管理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