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71/2024-4208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随人社发(202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15:15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基准费率下调20%。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含)时,停止下调费率。
四、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和经办服务工作,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