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8-06 15:04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 人社局 字号:[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

2、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享受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享受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享受程序窗口或网上受理(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或者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

申报材料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任何申报材料。

特殊情况下可受理申报失业保险待遇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单位选择的失业原因存疑的人员提供);

2、失业视同缴费证明(存在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

享受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目前随州市全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162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遇到住院,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月370.5元。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1《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7〕34号

2、《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享受对象参保企业职工

享受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所取得的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http://www.hbjdzx.org.cn/)上能够查询得到;

4、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身份证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5、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月31日。

享受程序

1、企业职工在窗口或者湖北政务服务网上申请;

2、经办机构通过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社会保障卡。

申报材料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核验)。

享受标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确定了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即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1、《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2、《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号;

3、《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政策规定及实施期限: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方式: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即通过省社保信息系统批量导出参保缴费数据进行大数据比对,准确筛选返还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核实用人单位企业信用情况(是否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清单等);经过公示审核无异议、复核拨款流程后,通过社银对接平台直接返还至参保单位在省社保系统中填报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1、参保单位符合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条件的,不需提出申请。通过信息系统和共享数据信息获取不到相关信息,不能完成审核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完善。其中,单位性质(类型)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社保系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确定;单位规模大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与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划型数据比对,以及结合2020年8月10日《市人社局关于市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企业划分类型的请示》文件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需由用人单位社保专员在省社保系统中提前完善,账户名称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社保登记窗口现场确认登记或修改

2、政策享受确认。提醒各用人单位及时确认,不及时确认或经告知限期完善相关信息未完善的,视作放弃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但本年度内仍保留主动申领渠道。因参保单位注销、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稳岗返还资金发放不成功的,经公告期满后不再拨付,资金退回失业保险基金。

3、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4、要按政策规定管好用好稳岗返还资金。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参保单位要按照规定管好、用好稳岗返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职工岗位稳定。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收回返还资金,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5、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象。

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20号)

享受对象参保企业。

享受条件: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程序:1、“免申即享”。省厅按月将全省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推送到各地,各地在30日内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2自行申报”。企业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高校毕业生名册、毕业证书、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等资料,线下申请

享受标准:按每招用1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注意事项:1、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

2、已经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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