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晟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村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的建议》收悉。现根据市委组织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会办单位的意见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对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缴费补助。《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村主职干部统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任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2019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5号),自2019年12月24日起,任职期内的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财政给予任职缴费补贴。任职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及任职文书领取。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鄂财农村发〔2020〕12号),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现任村主职干部,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是待遇补助。《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明确村主职干部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其1996年后其实际任村主职干部的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的补贴。
三是村副职参保由各县(市、区)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9〕7号)精神,在职的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社会保险制度是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目前,按照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要求,国家只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原建立其他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村主职养老保险)向这两种制度并轨。您反映的将村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的根据鄂政办〔2011〕90号、鄂财农村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建议:一是对未超过退休年龄村干部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高,其相应的退休待遇也要高。二是选择高档次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时可领取较高的待遇;三是积极向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反映,对村干部按照在职工作年限和在任时贡献大小来给予不同的待遇,积极争取在政策、经费上给予支付。
敬请继续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