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6-06-02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社局 编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人社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随州市委、市人大工作安排,5月15日至25日,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洪国同志率团对英国、法国、德国的部分城市进行了工作访问和考察。我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职业教育工作者参加了访问考察活动,重点关注了所到之处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西欧各国对职业教育都十分重视,强调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职业教育的路径上,多数国家都在模仿和借鉴德国的经验。在这次访问考察之前,2011年9月我参加了省人社厅组织的部分技工院校负责人赴德国培训学习,历时21天,对德国职业教育有比较系统的了解,通过这次访问考察,进一步加深了认识。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概况

(一)德国教育的基本结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是德国教育的四个基本层次。按照宪法规定,各联邦州享有文化主权。也就是说,各种类型的学校教育都属于州文教部的管理权限。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一般由国家兴办,是州一级的国家设施。高校在联邦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管理学校,州政府及文教部对高等学校行使监督权。德国的继续教育复杂多样,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竞相参与,继续教育在德国真正成为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终生教育。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它不同于学校制形式,可以称为部分学校制职业教育形式。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之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

近年来,德国又出现了第三种培训形式,即跨企业培训。学生在接受企业培训和学校教育的同时,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跨企业培训中心接受集中培训,作为对企业培训的补充和强化。

(三)法律依据。规范德国职业教育基本的法律有三个,即《联帮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着具体的职业教育行为。

(四)管理体制。德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文化教育是各联邦州的主权。因此,各联邦州的文化教育部门拥有对本州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的管理权。但对于“双元制”教育中的企业教育,联邦则拥有管辖权。企业职业教育的具体管理,则由联邦职业教育法授权给各行业协会负责,主要包括企业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

(五)经费来源。按照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由地方和州政府共同负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六)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按照企业和学校的不同特点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德国经济部公布了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有93个职业大类的371个职业。各专业部分别制定相关职业类别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考核办法等,并会同联邦教科部共同颁布实施。各培训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由各州文教部制定。它的任务是在服从企业培训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普通和专业教育,深化企业培训中的专业理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由各行业协会负责。考核分为中间考核和结业考核两种,从考核内容上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种。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该工位上的合格技工。

二、德国职业教育的几个突出特点

(一)同生产紧密结合。“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而且所接受的是企业目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从而减少了费用并提高了学习的目的性,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培训结束后随即投入工作。

(二)企业的广泛参与。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人员。没有能力单独按照培训章程提供全面和多样化的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跨企业的培训和学校工厂的补充训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

(三)互通式的各类教育形式。德国各类教育形式之间的随时分流是一个显著特点。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接受了“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近年来,有许多已取得大学入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毕业生也从头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力求在大学之前获得一定的职业经历和经验。

(四)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考核办法。这种考核办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使岗位证书更具权威性。

三、德国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一)依法治教。西欧各国人们的法制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推崇的。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经费来源、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体系,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违法者将受到严格的法律追究。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已有10余年历史,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与西欧各国还有很大的差距。依法治教的问题不落实,职业教育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

(二)“双元制”教学。相对于学校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并使之得到了确切保证。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受企业欢迎的教育。虽然我国目前也非常重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但学校制的培养模式客观上使学生远离了生产第一线,而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又不利于学生及时将所学理论同实践相结合。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

由于跨企业培训中心具有其它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前东德地区被越来越多地用来作为培训机构不足的补救措施。对于我国而言,众多的中小企业难单独举办职业教育中心,因此,组织企业联合举办或者由行业主办跨企业培训中心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

(三)崇尚技能。崇尚技能已成为德国民众普遍的价值观,这是推动德国乃至欧洲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在政府和社会层面,劳动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技能劳动者备受社会尊重,他们的劳动报酬往往在政府公务员之上,各项社会保障都能得到落实。我国正在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德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四)“工匠精神”。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一丝不苟,照操作规程办事,容不得半点“灵活性”。这种精益求精的精神从学生开始接受职业教育时就得到“灌输”和规范,这也是“德国制造”誉满全球的重要基础。当前,我们大力提倡“工匠精神”,这是中国企业提档升级、“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作者系随州技师学院院长  徐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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