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好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2〕23号)要求,避免企业错过补缴期产生滞纳金,现将企业补缴阶段性缓缴期间社保费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补缴期限和补缴方式。已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关于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操作方式。一是对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申请缓缴2022年二季度社保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在按月申报缴费后,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开具】事项,在【历史缴费】中勾选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缓缴的费款所属期,由各级经办机构处理后,即可实现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对于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要求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窗口,临柜申请办理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业务,由各地经办机构结合企业申请补缴的缓缴起止时间进行处理后,即可实现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系统提示。目前我省在网申端设置了“点对点”提示,对已办理过缓缴的企业,在2022年12月-2023年12月期间,每月对应推送补缴缓缴社保费费款的提示内容一次,请各企业经办人员认真查看。
随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