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71/2024-425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随人社函〔2024〕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10:02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关于调整和完善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化解劳资双方矛盾以及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欠薪突出问题,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人民调解工作若于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等规定,现对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予以调整,通知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依法调解工程建设及其他非劳动关系领域欠薪问题,及时有效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防范和化解重大集体欠薪风险;
(三)检查、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宣传、解释劳动人事政策法规。
二、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市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及非劳动关系领域用工欠薪纠纷: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非劳动关系领域用工欠薪引发的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和欠薪问题,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
三、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组织机构
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蔡洋
副主任:张珊、刘英、闻梓冰
委员:蒋国庆、孔东林、胡国栋、刘峰、陈嫣文、刘敏、吴涛
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具体事宜。其办公地点位于随州市擂鼓墩大道108号(市博物馆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