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71/2024-4225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函〔2024〕5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11:25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至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原则上从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经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12.5个月,已降至18个月以下。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全省停止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规定执行。
(二)请你市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加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及时做好政策解释。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事项,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4日(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