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71/2022-32066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随人社发﹝2022﹞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16:47 |
编辑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 | 人社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第一期)〉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14号)要求,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现将《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第一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6日
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第一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要求,科学实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第一期)》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浮动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浮动期为2022年7月1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对应考核期为2019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二、浮动标准
根据各用人单位考核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该用人单位在浮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浮动费率确定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基础数据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牵头,劳动监察局、信息中心配合负责收集考核期内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少报、瞒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经查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数据,4月27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属于市直掌握的数据,由市社保中心4月30日前录入省集中系统。属于各县(市、区)掌握的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4月30日前录入省集中系统。
(二)拟定浮动费率档次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5月10日前通过省集中系统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模块,拟定辖区内所属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档次,其中各用人单位考核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可以通过省集中企保系统直接提取计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5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告知用人单位
各地社保经办窗口、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拟定浮动费率于5月20日前告知对应用人单位。市直用人单位对拟定浮动费率有异议申请重新核定费率的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市社保中心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对拟定浮动费率有异议申请重新核定费率的,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四)实施浮动费率调整
各地社保经办窗口、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核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布。各用人单位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从7月1日起实施调整,市直、各县(市、区)按照调整后的费率进行征缴。
(五)跟踪分析效果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费率浮动效果进行跟踪分析,于12月15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六)开展工伤预防
将费率上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纳入全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内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实施,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伤预防,减少和降低费率上浮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分工。局工伤保险科负责总牵头,进行组织协调,督办调度。市社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实施,市劳动监察局、市信息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分工配合完成此项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市局社保基金监督科负责监督整个环节。
(二)严格落实政策。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涉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管理、促进工伤预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调整方案的要求,不得在本方案之外自行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进行调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社局要进一步优化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服务,加强对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把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有利于基金平稳运行、有利于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大意义阐清讲明,为浮动费率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在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率遇到有关情况、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工伤科、市社保中心报告,市人社局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成效较差的县(市、区)下发督办提示函,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