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方便人民群众知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促进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隐患,履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风险告知义务,现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工作,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险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工作是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各级仲裁机构通过向当事人告知仲裁风险,可以使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提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促进当事人慎重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二、正确做好相关条文的解释工作。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中一些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各级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适当解释,方便当事人正确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条文的准确含义。
三、积极开展宣传应用推广工作。各级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制作成展板、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维权价值取向,避免发生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等行为。对已经仲裁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方式告知仲裁风险,把仲裁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报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附件: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
险告知书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附件
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正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及承担的不利后果,告知如下:
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时效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仲裁主体不当的风险。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主体不当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三、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请求事项。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四、逾期增加、变更请求事项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事项或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另案处理。
五、虚假、恶意仲裁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七、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后,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否则,将影响证据的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逾期提交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后,可以适当地延长。逾期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组织质证,也不予采纳,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另行举证的除外。
九、授权不明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为特别授权;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含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十二、提供无效送达地址的风险。因当事人提供本人或对方通讯地址不明确或无效,导致仲裁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的,当事人应承担办案周期延长的风险。
十三、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风险。参与仲裁庭审活动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有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仲裁活动行为的,仲裁员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退庭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拒收、拒签仲裁文书的风险。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十五、逾期提起诉讼的风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不起诉的,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同,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提起诉讼的,存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有效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十六、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回证》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本告知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