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象:企业。
条件: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
标准: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一次性就业补助
对象: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随和外省返随就业(在外省就业、创业达6个月及以上,回到随州就业的)的脱贫劳动力。
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招用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企业。
条件:招用脱贫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标准: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人口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脱贫劳动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条件: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象: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
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六、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在毕业学年内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条件: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一次性交通补助
对象: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
条件:有组织的。
标准:对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自主创业的脱贫人口。
条件: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返乡创业的脱贫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标准:2000元/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象: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
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
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LPR-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象:小微企业
条件: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标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LPR-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十一、免费技能培训和生活补助
对象: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政策:开展免费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生活补助。培训专业有育婴师、叉车工、电焊工、电工、美容师、西式面点师、足部按摩师、保健按摩师、茶艺师、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创业培训等14个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