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04 09:30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社局 编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 人社局 字号:[ ]

1.什么是基层卫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答:基层卫生人员制度制度改革是我省为吸引人才留在基层、扎根基层,解决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在现行卫生系列职称框架下,结合基层卫生人员专业实际,建立的一套相对独立的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简称基卫高)。

2.哪些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基卫高评审?

答: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行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10号),基层卫生计生专技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省乡镇卫生院(包括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社区服务机构中的上述人员。

3基卫高评价体系与卫生正常评价体系相比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中初级层面:在基卫高评价体系下,乡镇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全国统考,没有达到国家合格线的,可按低于国家线单独划定合格线,取得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

2)副高级层面:乡镇基层卫生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除可参加年度正常评审外,还可申报基卫高单独评审,基卫高评审在申报门槛和能力业绩条件上都有所降低,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都所放宽。

 

37、向部分具备条件的学会(协会)、专业组织下放职称评审权

1.目前省里已经向哪些学会(协会)、专业组织下放了职称评审权?

答:2015年,省职改办已先后向省高等职业教育学会,省信息学会、省公路学会、省通信学会和省人民医院下放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权。

2.下一步条件成熟的学会(协会)、专业组织如何申请职称评审权?

答:随着职称改革的深入推进,下一步,对发展成熟,规模具备,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学术领域具有较高代表性,且具有评价能力的学会(协会)和专业组织,可向省职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38、职称分类评价制度

1.我省现行在哪些系列的职称评审中明确实行分类评价?

答: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和《关于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4号)文件,目前,我省在高校教师和卫生技术两个系列中开展了分类评价。

2.高教教师系列分类评价分哪几类?具体如何区分?

答:根据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我省高校教师按岗位不同分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和社会服务推广四种类型。教学为主侧重对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的考核,科研为主侧重对科研项目、课题、成果的考核,社会服务推广型侧重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推广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考核。

3.卫生系列分类评价分哪几类?具体如何区分?

答:根据鄂职改办〔2015124号文件,卫生系列分类评价首次试点在省直医疗单位和荆州、宜昌两个市州开展,改革试点层级为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时,根据申报人的岗位和业绩情况,分临床为主型临床科研并重两种类型。临床为主型重点考察申报人的临床实践能力,引入门诊量、手术量、事故率等考核指标,申报人需提交临床坐诊的病历病案资料。临床科研并重型在考察申报人的基本临床能力基础上,突出考察其研究能力,包括科研项目、课题情况,形成的学术报告、科研成果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