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11-20 16:33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 人社局 字号:[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填报时间:2024年9月30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备案)

行政许可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五、六、七、八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延续申请)

行政许可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一、十三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4

劳务派遣(设立)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5

劳务派遣(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6

劳务派遣(注销)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7

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8

劳务派遣(延续换证)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9

劳务派遣(变更注册资本)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10

劳务派遣(变更住所)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11

劳务派遣(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12

劳务派遣(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13

劳务派遣(分公司经营备案)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八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14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预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1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办理

行政确认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

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随州市全市


16

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办理

行政确认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

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随州市全市


17

湖北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随州市全市


18

对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19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0

对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1

对支付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关系科

随州市直


22

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3

对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4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5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6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7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8

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29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

随州市直


30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1

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2

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3

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4

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5

对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6

对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7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8

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随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9

对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至二十条

工伤保险科

市本级


40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至二十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全市


41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养老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
就业促进科

市本级


42

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六章二十七至三十条

养老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
就业促进科

市本级


43

对用人单位、缴费单位、鉴定机构在社会保险事项办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至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
就业促进科

市本级


44

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

养老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
就业促进科

市本级


45

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养老保险科

市本级


46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养老保险科

市本级


4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设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

行政审批科、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48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变更办学范围)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49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0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终止)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1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2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3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4

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5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6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7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7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

随州市


58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7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


59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6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4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介绍劳动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5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五章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6

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7

对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进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8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帐、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9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未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随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3

对用人单位违规招用员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就业促进科

随州市用人主体


74

对用人单位违规设置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

就业促进科

随州市用人主体


75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

就业促进科

随州市用人主体


主要负责人:刘加进                    分管负责人:蔡洋                                填表人:艾斯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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