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1、在市城区范围内,现属随州市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已在随州市社会保险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凡尚未在随州市社会保险局登记参保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由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2、中央、省在(驻)随经济、金融综合管理等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原因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4、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申请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捺印确认)。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温馨提示
1、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节省维权成本。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4、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195号518室
电 话:0722-3230656 邮 编:441300